去年8月20日,高柏华与彭仲皙等5位亲朋好友相约到大连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旅游,他们游览了冰浴沟、旅顺口、滨海公园、金石滩开发区等十几处风景胜地,拍摄了两卷珍贵的旅游纪念照片。回京后高柏华让彭仲皙将胶卷送至万寿路新兴图片社冲印,交费44元,新兴图片社出具了一张印有“长虹[微博]冲印”字样的小票。谁知过了几天当高柏华兴冲冲地前往图片社取照片时,图片社却怎么也找不到他们的照片了。一想到大连美丽的风景和几个人难得相聚留下的身影,都已随胶卷的丢失化为乌有,高柏华十分撮火,他找图片社业主王盛昌理论,要求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王盛昌只同意按行业规定给予胶卷价格5倍的赔偿。高柏华无法接受,便一纸诉状将王盛昌告到了海淀区法院。高柏华认为,由于王盛昌工作上的不负责任,造成胶卷丢失,给自己及亲友带来了无法补救的精神损失,故起诉要求王盛昌退还冲印费44元,给予胶卷价格10倍的赔偿计210元,赔偿同去旅游5人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
新兴图片社业主王盛昌称,高柏华冲洗2卷胶卷的事实属实,现胶卷已经丢失,具体是什么内容不清楚。根据行业规定丢失胶卷赔偿胶卷价格的5倍,他现在同意赔偿10卷胶卷的费用即210元,退还冲印费44元,但其他赔偿不予认同。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王盛昌退还高柏华冲印费人民币44元;赔偿高柏华人民币210元,给付高柏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元。
该案的判决意义非同寻常。高柏华得到的精神抚慰金虽然不多,但这却是北京市首例就冲丢胶卷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26日颁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显然,该丢失胶卷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而其永久性的灭失无疑给高柏华带来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王盛昌所称行业规定,属于其行业内部的经营服务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案的判决确立了在特定物灭失后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方式,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对人们精神生活领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