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邹建锋海宁报道 2001年春节前夕,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来了两位法官。法官给银行送来了一张传票和一份起诉状的副本,原来是一位市民因对假币被没收不服而将银行推上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2000年10月24日,市民江某到该市农行分理处存入一万元人民币,储蓄柜营业员林小姐点验时发现其中有一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林当即在上面加盖“假币”戳
记,填写了假币收缴书告知江某,还根据江某的要求将假币递给他看并指出假币的特点。江某看过之后未表示异议,并在假币上画了个“△”,注明“假币”二字,同时补交100元钱办完了储蓄手续。但是江某跨出银行大门之后,越想越窝囊:100元钱就这样没有了?他返回储蓄柜要求取回被没收的“钞票”。林小姐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给他一张假币鉴定书,上面填写了假币的号码,但未盖章也未写明该币的真伪。
江某回家后将此事说给邻居听,邻居说:“你去告他们。前几天中央台‘今日说法’播了一件事跟你说的一样,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还了钱。”江某感觉有理,于是就将一纸诉状交到了法院。
江某的起诉状称:一、假币已被调了包;二、农业银行是受人民银行委托收缴假币的,因此人民银行对农行的收缴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人民银行返还人民币100元,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接到应诉通知,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营业室立即派员调查。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显示,江某在办理储蓄时,营业柜内有两名营业员,从江某递进钞票,营业员发现假币,在假币上加盖戳记的整个过程,都在江某的注视下,且是双人在岗,营业员也始终未离开柜台,因此,没有江某所指控的“调包”可能。
在掌握事件真相后,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专程向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汇报了案情,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在研究了相关材料后认为:第一、商业银行的假币收缴权是基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授权,并不是基于人民银行的委托,因此江某不能以人民银行为被告;第二、农行营业员出具假币收缴书前的行为符合《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营业员对钞票调包;第三、营业员林小姐在储户对钞票的真伪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储户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没有给储户申请鉴定书而给了一张要素记载不全的假币鉴定书,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嘉兴市中心支行意见,海宁市支行与江某取得了联系,告知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有关程序上作了补正。江某表示同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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