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康海峰) 上月20日,本报率先报道了深圳律师李忠轩“挑战购物卡禁令”一事。昨天下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易初配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所持金穗山姆卡内所余500元人民币,支付自2月28日起应记利息、在调查被告期间所花交通费30元及诉讼费用。
在昨天的庭审上,法庭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易初配销有限公司合作发行
的金穗山姆卡属于国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联名卡品种,是合法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因此未支持李忠轩关于请求法院确认购买金穗卡是非法合同买卖关系。同时,法院还认为李忠轩质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否合法,不在当天诉讼审理的范围之内,因此不予受理。
宣判结束后,李忠轩向记者表示,由于法院未能支持自己上述请求,因此此次判决未能达到自己的最大目的。但他同时表示,能让消费者知道自己手里所持购物卡不仅可以变现,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利息已经很有意义了。对于下一步的打算,李忠轩说,他将依法进行上诉,继续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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