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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保命钱”有规可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6日 14:18 人民网

  国际金融报4月6日报道:全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化管理工作座谈会传出消息,我国正在制定相关政策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这些政策将在年内实施。

  个人账户将计利息

  据介绍,正在制定的政策与以往相比很大的不同是,今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将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息利息。记账利率参照一年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和同期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最多不超过同期一年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的5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企业欠缴不影响个人缴费

  按照安排,个人账户仍由企业(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行业管理的,在2001年9月底前移交社保经办机构。

  对欠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暂不记录账户。在企业欠缴期间,职工个人可继续缴费,其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对未缴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向前补缴到满15年,按正常退休审批和计发待遇。

  下岗人员也可以缴费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对再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要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账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可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按时足额缴费之日起,继续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

  个人账户转移按11%接续

  企业在不同统筹范围搬迁,迁出社保机构将迁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记录及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到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迁入地社保机构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的规模接续职工个人账户,移交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企业和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如由企业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暂不转移个人账户。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补开个人账户

  未建个人账户的地区要按相关规定为参保职工补建个人账户。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日前参加工作,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日起开始补建;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领薪之月起补建个人账户。

  据会议传出的消息称,在今年9月前底,全国所有地区要为全部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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