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慧北京报道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因为5年前的一宗错案,面临着要付出巨额赔偿的境地。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无法纠正错案的情况下,为挽回受害方的损失,走上法庭,通过“打官司”追回被自己错误扣押和发还的钢材款。
1996年3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的前身——京九信用社的报案,立案侦察江西省民政工贸总公司南澳分公司诈骗一案,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海南电站设备成套工业公司存放在江西省民政工贸总公司代销的347.48吨不同规格钢材扣押,并视为赃物发还给京九信用社。京九信用社随后委托江西金威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社的控股公司)卖掉了其中的大部分。
海南电站设备成套工业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强烈要求西湖分局停止侵害并返还钢材。尽管错案发生在5年前,且办案当事人已调离,但现任分局领导不推诿,“知错即改”。作出撤消发还的决定,并致函南昌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和金威集团,要求退回错扣的钢材,并在行政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追回尚未销售的部分钢材。已销售的大部分钢材款,却因上述两家单位互相推诿,长期拒不返还。海南电站设备成套工业公司据此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提出赔偿申请,2000年12月10日,西湖分局决定按扣押时的市场价给予海南电站设备成套工业公司国家赔偿。
但是,靠财政吃饭的西湖公安分局一时难以筹措到巨额赔偿资金,在向受害方作出承诺的同时,西湖分局决定与商业银行福山支行和金威集团对簿公堂。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送达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西湖分局发现执法中的错误后,采取措施追回部分未销售的钢材,并作出赔偿决定书,为受害方挽回损失,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两被告返还已销售的钢材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应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判决被告南昌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负责偿还已被销售的钢材款682669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金威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