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是国家明令停止使用代币卡的最后限期,近日,河北省一律师以代币卡作废,但与商家相互承担的义务没有作废为由,将发卡商家告到法院。
今年1月初,河北律师杨崇学在石家庄市人民商场购买两张500元的电子消费卡,其中一张卡号是403699,按购卡收据说明,该卡自购买后使用有效期一年。
1月19日,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出禁卡通知,限定在2月28日前由出售单位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
杨崇学没有获知此类信息,尚有403699号电子消费卡没有消费,3月3日当他在人民商场购物时被拒使用。杨当场要求商家退款,人民商场以国家禁卡后商家给出消费者一段时间处理为由,拒绝退还。此后,杨崇学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人民商场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电子消费卡内500元本金及利息。
杨崇学解释,打此官司并不是500元损失的问题,据他了解,还有许多消费者未消费完的代币卡,遭到商家拒收,国家禁卡通告只是规定到期后代币卡停止使用,妥善处理,但没有规定代币卡必须消费,不退现金,所以商家无权宣布代币卡作废。
杨崇学说,商家拒收消费者代币卡在3个层面违法:第一个层面,持卡者与商家是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发售的购物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双方是平等的,消费者有权在购物卡规定期限内消费。
第二个层面,这个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国家三部委在此基础上发布禁卡通告,所以此次商家发放代币卡是违法行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代币卡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个层面,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负有各自返还己方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义务,有过错一方应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家没有理由不进行赔付。本报将关注这起纠纷。(本报记者许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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