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有价 最高法院副院长解释消费者的精神赔偿

2001年03月16日 10:55  CCTV经济半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院长,接受《经济半小时》专访说“尊严有价。”

  对于精神赔偿,大家并不陌生。但一个人在人格、尊严和心灵等精神方面受到了伤害,究竟应该得到多少赔偿?2000年在北京,一家酒吧的工作人员,由于像貌的原因,拒绝一 位叫高彬的女士进入酒吧消费。后来高彬向法院起诉,并要求5万元的精神赔偿,最后她却只得到了4000元。但和另外一些被非法搜身、被侮辱、被侵权的人相比,高彬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在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就这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第一次接受了电视媒体的采访。

  我手里拿着的是一份司法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一年多的酝酿、起草,从3月10号开始实施,这就意味着因为身心受损害、人格遭践踏的人,想要讨个说法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这项司法解释虽然不是在两会上审议通过的,但它公布时正值两会召开,又恰好在3.15之前,因此它同样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主持起草这项司法解释的是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刚刚闭幕,唐副院长就接受了我们《经济半小时》的专访。

  记者问:“很多观众都想知道刚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赔偿这个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有什么样的标志性的突破?”

  唐副院长:“在我们的法律法规里面,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提到这个。我们这次司法解释在这个层面,又进一步突破了。”这项司法解释主要是在《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当以下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请求精神赔偿。

  精神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记者问:“我注意到,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赔偿的解释,没有规定赔偿的上限和下限。但是在以前,一些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精神赔偿的法规,并且规定得非常细,比如说广东省就规定了,它不低于5万元。现在,这些地方的法规和最高院的解释,它们之间冲突吗?就是有没有矛盾?”

  唐副院长:“我觉得,这个不抵触。它(地方的法规)在我们这个原则前提下,它不违背我们这个规定的前提下,它可以根据它当地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适当的规定,当然这种规定也应该是有弹性的,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

  唐德华副院长认为,由于具体案件差别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也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在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精确的数额,也没有订出上下限。但在此之前,上海、广东、浙江、重庆等地先后出台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但是悬殊很大,比如,广东、上海同样都是经济发达省市,但上海把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的上限,而广东把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的下限。有法律专家指出,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很多民事诉讼案件都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审判结果往往是两种,一种是不予考虑,另一种是判决结果远远低于申请数额。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精神赔偿往往意味着巨额赔偿。

  上海精神赔偿上限为50000元;

  重庆精神赔偿上限为100000;

  浙江精神赔偿下限为5000元;

  广东精神赔偿下限为50000元。

  一九九九年:上海屈臣氏赔偿案,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二审判决的数额是1万元。

  二○○○年:北京高彬赔偿案,要求精神赔偿5万元,实际判决4千元。

  二○○一年:中国乘客向日航索赔案,要求每人约100万元,结果还未知

  1993年,通用公司与一少年死亡者家属庭外调解,以1.05亿美元达成赔偿协议

  2000年6月,美国布里奇斯通/费尔斯通公司向因轮胎爆炸而受伤的汽车修理工兰迪·多尔曼赔偿1.05亿美元

  记者问;“曾经在美国出现过好几起上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案,您认为像这样的这么大的赔偿在中国会出现吗?”

  唐副院长:“当然美国的情况,我们不好说人家这个赔偿就高了。我们今后会不会遇到这种情况呢?这是很难以预料的,但是起码在目前,我们作为发展当中的国家,在生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状况,我想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我们必须说明一点,经济赔偿的数额的多少,不等同对人身权利保护的程度。不能这样来断定。今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比如,我们对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在过去我们对隐私权保护就不够。这些权利我们考虑,将来逐项地,逐一地来做出更具体、更有保护力度的司法建设出来。”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消费者向日本三菱公司和日本航空公司要求赔偿的事情被各个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但一些法律专家冷静地指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国消费者要求日航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很难成功。这次,高法公布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正向唐德华副院长所说的那样,这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这条路还很长,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我们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

  精神损害是最难度量的一种伤害,同时也最难弥补和修复。因此,精神赔偿的标准到底该怎么定,这确实让很多立法者伤透了脑筋。一般精神赔偿有3个功能:补偿、抚慰和惩戒,而其中惩戒的意义最为重要,因为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钱,而是为了警戒,是为了用法律来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让公众知道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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