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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 15:11 新民晚报
看房的时候动了心,二话没说就交了定金,怕被人家捷足先登。但是,真到了商谈合同具体条款时,买方和卖方万一谈不拢,这定金怎么就有去无回了呢?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定金后遗症”正成为商品房交易中的主要矛盾。 今年年初,张女士被一则“凡购复式房一套,就得赛鸥SL基本型一辆”的广告打动,匆匆签下了购房预订单,还交了2万元定金。付完定金后,房产商向张女士出示了一份“买房赠车协议”,她这才了解到,送的只是10万元的车价,不包括保险费、养路费、上牌费、购车附加费等其他费用。她提出放弃这部赠车,希望能从总房价中扣除10万元车价,但是房产商还是以“买房赠车协议”为依据,表示只能提供7万元的房价让利。这样的结果和张女士原先的预计大有出入,她当即提出异议,思忖再三后决定不再买这套房子,遂要求房产商退回2万元的定金,不料遭到后者的拒绝。房产商的理由是:消费者违约在先,根据购房预订单上的特别约定,定金不予退回。 在定金的问题上,杨女士和张女士可称是“同病相怜”了。杨女士去年年底相中了静安区的一处期房,并按售楼处的要求,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为了早点住上新房,她委托装潢施工人员到样板房里先行勘察,没想到“老母鸡变鸭”:两间卧室的实际居住面积均比当初介绍的少了2平方米,房间实际高度矮了15厘米。更严重的是,这套房子根本不像当初说好的那样可以自由分割。着急的杨女士连着5天打电话到公司反映问题,却还是没谈出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她于是决定中止购房意向,并向房地产公司索要已付的2万元定金。在市消协的斡旋下,该公司一度同意归还定金。但是,当杨女士如约上门取钱时,公司里的人却突然变脸,一口咬定违约的是杨女士。 两家房地产公司拒绝退回定金的理由惊人的相似:都称消费者违约在先。定金者,由当事人的一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交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但是,正式合同(即购房合同)尚未签订,根据什么来判断“违约”呢?认购书?让我们来看看张女士当初签下的购房预订单。2万元人民币被冠之以“诚意金”的称谓,而在“特别约定”中的第三款写着,买方逾期不来办理购房手续,卖方可不经催告将该预定房另行处置,买方已缴付的定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回。对此,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并不是主观上拒绝办理购房手续,而是在合同的某些条款上和房产商意见不一,协商不成导致了客观上签不成合同,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诚然,付定金认购是房产开发商保障销售的一种方法,但是房屋卖得好不好,关键还看它自己是否“优秀”。认购定金只付不退的做法,未免有强买强卖之嫌。奉劝房产商们尽早废除这样的“不平等条约”,而消费者也要三思而付定金噢!(本报记者薛慧卿 本报实习生董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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