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严禁发给包工头 法律替民工管钱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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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7:32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今天发布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直接或委托银行发放。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据介绍,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法同时明确,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五种情形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即: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