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今冬供暖热点 七成读者急问收费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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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9:27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 】((时代商报记者张莲 万哲)昨日,本报供暖热线热得烫手,其中询问收费等供暖政策问题的读者占了七成多。为此,记者采访了供暖相关部门领导,就收费和补贴等热点问题进行解释。 问:企业破产了,陈欠了许多采暖费,职工再交费时还要补交陈欠的采暖费吗?
答:对于已经办理正式破产手续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 问:我已与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采暖费该怎样交? 答:对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职工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的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问:未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垫付了采暖费,企业是否应退还? 答:对于当年经市、区政府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作“挂账”处理,企业和职工在按比例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保证开栓供热。对职工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企业要按当年的供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 问:低保户、救助户该如何办理补贴手续? 答:低保户、救助户首先要填写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下发的“低保救助采暖费认定专用卡”,供暖部门协助用户填写,用户持有效证件到街道办事处审批,待审核后返回,抵顶相应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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