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批准北京市从2004年11月10日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4元调整为0.48元,每千瓦时上调0.04元。
为了解决电力紧张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今年6月15日调整了北京市非居民用电价格。这次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本市
为了做好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工作,2004年9月2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召开了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就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听证。根据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对调价方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这次出台的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方案,就是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方案。
为了保证低收入群众不因价格调整降低生活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今年水价、电价调整影响及市场物价自发上涨影响的基础上,已于7月1日提高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社会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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