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出台新办法 著作权人可制止网上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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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20: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邱红杰)“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通知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记者在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4日联合举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听证会上了解到,这一办法的出台可望赋予著作权人新的维权手段。 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个办法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实施
据国家版权局介绍,我国信息网络事业蓬勃发展,促进了各类作品的广泛传播,但也同时滋生了大量的侵权盗版活动,呈愈演愈烈之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热点。 这一办法草案涉及到相关的权利、责任和行政处罚办法等内容。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国内部分互联网服务企业的代表、网络用户代表及著作权人代表80多人参加了听证会。与会人士对这一办法的管辖范围、概念的表述、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 我国在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 据介绍,在相关的条例出台之前,为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打击利用互联网的侵权盗版行为,使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正确、有效地执法,国家版权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起草了这个办法。办法计划在年底前出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