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家公司起诉时,因未按照规定留下该公司准确的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结果按撤诉处理。
原告北京八达岭满园春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园春公司”)因与郑州市一家公司发生承包合同纠纷,于2004年6月到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上,原告留下了地址及电话。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法院根据该公司的电话无法联
系到该公司,于是按照该公司在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寄去到庭传票,又被邮局以查无此公司为由退回。
按照2003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10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视为已经将传票送达原告。原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做出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法官提示
作为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等证明。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3.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4.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及证人姓名、单位、住址等。
5.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或其他方面材料。
6.除应提交前5项证据外,还应按举证须知要求提交证据。
作者:曹媛媛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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