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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保险人患病 劝保出险岂能不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8:43 中国质量报

  为了推广当地保险业务,保险部门不惜为患病之人办理保险业务,结果被保险人身亡后,保险公司又拒付保险金。10月29日,这一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湖北枣阳市法院再审后,判决寿险公司支付原告李家泽保险金9244元。

  闻明凤原系枣阳市刘升镇妇联主任。1998年12月,闻明凤不幸患乳腺癌前往襄樊市中心医院治疗,之后,刘升镇委在全镇通报了闻明凤患病情况并决定由他人接替闻明凤的工作
。1999年1月闻明凤出院后,因刘升镇保险形势不好,为推广该项业务,当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枣阳支公司刘升办事处主任习德胜与业务员张光菊一起来到闻家,与闻明凤的丈夫李家泽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主要约定:李家泽为投保人和受益人,闻明凤为被保险人,合同有效期为23年。格式投保单的手写内容为习德胜填写,李家泽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分别签名。投保过程中,寿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李家泽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0年5月各交保险费378元。2000年8月4日,闻明凤因患乳腺癌医治无效死亡,李家泽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寿险公司以李家泽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于是,李家泽向法庭提起诉讼。2002年枣阳市北城法庭做出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又自愿撤回上诉。今年8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抗诉。

  此案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知被保险人曾患癌症而劝保,虽然不符合寿险公司内部规定的承保范围,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其劝保过程属履行职务行为,由此带来的风险应由寿险公司承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寿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李家泽保险金,已退还的保险费756元应予扣除,因此,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梁 军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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