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调养老金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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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8:07 北京青年报 | |||||||||
奚宇鸣/文 本报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关于2004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10元;按月 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3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02元。该《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去年本市将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上调为每人每月466元、405元、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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