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同志:
《中国质量报》8月25日的“案例探讨”栏目刊登了你的文章《这批铸钢件是合法产品吗?》。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小作坊铸钢厂,以废旧钢铁为原料,使用感应炉、无检验机构、设备、人员等),笔者认定,这批铸钢件是不合法的产品。理由如下:
其一,感应炉对炉料有很多的要求,通常产品为何种钢体,原料即要求是同钢种或近似钢种的原料,绝非是一般的废旧钢铁。因为其工艺特点就不允许进行大范围的元素调整。以“水泥磨机衬板”为例,应该是“65Mn钢”,必须使用近似的原料,在熔炼过程中再进行“微调”。
其二,退一步讲,该作坊使用的是近似的钢种原料。但炼钢是一个多种元素在高温下的化学、物理反应过程,在摄氏1600多度的高温下,一些合金元素不可避免地会被氧化、烧损(如铝、硅),碳元素也必定会被烧损,而这些元素是钢的通用元素,更是65Mn钢的必备元素,不经化验检测,凭经验或肉眼是不可能得出这些元素在钢水中的含量的。任何一种冶炼设备,都必须采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化验,才能确保钢水中的元素符合钢种规范。
其三,国家经贸委32号令对“地条钢”的定义明确为“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该定义并没有规定生产何种产品,因此,无论是水泥磨机衬板、矿车轮还是建筑用钢材,只要其冶炼工艺过程“不能有效地控制成分和质量”,就属“地条钢”的范畴。也许不进行有效控制也可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系在“可能、万一”上,必须要有工艺做保证。
综上所述,该批产品是铁定的不合法产品,流散到社会上,将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应予没收。
另外,笔者以一名老炼钢人的身份向你及贵局领导和同仁致敬———你们不愧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忠诚卫士!江苏省姜堰市铸钢厂 兆 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