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放自行车 收据注明免责就能免责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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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8: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许悦、实习生刘蓉、通讯员张法林报道:车主将自行车寄放在保管站就是为了买个安全,没想到拿到的收据竟标明自行车遗失、损坏自行负责。对此保管员的解释是,0.5元的保管费实在无法承担失窃赔偿的风险。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梁先生近日到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探病,将自行车停放在该院的保管站,一名保管员收取0.5元的保管费后,交给梁先生一张收据,张收据的下方标明一项注意:“本院仅供停
黄先生近日到中六电脑城购物时,也遇上了这么一个保管站。同样是交了0.5元的自行车保管费,保管员给了他一张印有“本站只供场地停放”的收据。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得知后非常重视,已责成相关人员印制新收据,旧收据停止使用。他告诉记者:“虽然收据上有‘注意’的字样,但如果车辆失窃,我们还是会和车主协商,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梁文永说,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保管站提供有偿的服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收据上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除非保管站的保管员能够证明车的丢失或损坏是车主自己的过失,与该保管站无关。 据了解,《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1月15日正式实施后,将明确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