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日前投诉至本报称,中秋节前夕他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500多元的月饼,作为公司送客户的节日礼物。当时他因赶时间没来得及开发票。一个星期后,当他拿着购物单据到超市补开发票时,却被告知开发票的期限已过。张先生后来与该超市及有关税务部门多番交涉,至今未能讨个说法。
9月21日晚,张先生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宏×超市购进了3盒共价值574元的月饼
。由于赶时间,张先生在结账时特地询问收银小姐,能否延期开发票,在得到对方肯定的回答后,张先生才安心地离开超市。然而一个多星期后,当张先生拿着当日购买月饼的付款单据再次来到超市补开发票时,却被超市方面断然拒绝。
一位负责人对张先生说:“商场有明文规定,电脑单一个星期内有效,过了一个星期就不可以开发票了。”他示意,在超市一个不起眼角落里张贴有相关的告示。他还说,如果当时客人有说明要迟点开发票,他们的店员会在电脑单上注明:“未开发票”。但现在张先生的单据上并没有这样的说明,他们也就有理由拒绝补开发票。负责人解释,把客人开发票的时间限定在一星期内,是因为超市的电脑只能够保留一个星期的买卖信息,超过此期限电脑就难以显示当日买卖的单据,为避免各种税务问题,超市方面惟有对客人开发票作出限制。
而张先生则认为,买东西开发票是顾客最基本的权益,超市限制顾客开具发票的这些规定,只是单方面的条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店员当初在开发票问题上也有误导顾客的因素。张先生说,无论电脑问题也罢,员工误导也罢,都不能成为剥夺顾客开发票权益的理由,顾客花钱买了东西,就能开发票。
张先生与超市几经交涉均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打“12315”求助。有关人员认为这是税务问题,就建议他打“12366”向税务部门投诉。“12366”回复说他们只处理地税问题,超市税务属国税管理。于是张先生又拨通国税举报中心电话,有关负责人的回应是:超市、商场买卖的确属于国税管理,但并不涉及消费者税务问题。也就是说,商场偷税漏税,他们就会查,消费者开发票的事情就不属于管理范畴了。张先生左右折腾,始终找不到一个能够处理该纠纷的部门。
目前,不少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都会遇到类似张先生这样的难题。很多私人商铺乃至购物商场、超市,都以电脑不保留购物单据为由,拒绝为顾客补开发票。一些大型购物商场则按各自的能力,单方面设定客人开具发票的期限,短则当天之内,最长也就是一个月内。由于在这个税务问题上似乎处于管理真空,一些商家也就有恃无恐。(记者 区健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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