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超耐磨”木地板,铺装没多久便出了问题。认为是经营商、生产厂家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吴女士将木业经营部业主毛先生、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吴女士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做出吴女士将购买的地板退还给毛先生;毛先生退还吴女士3万余元货款,赔偿检测、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1700余元的判决。
2002年6月18日,吴女士从毛先生的木业经营部购买了3万余元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超耐磨香脂木豆地板,并由毛先生负责铺装。
去年9月,吴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毛先生在铺装其销售的一级超耐磨香脂木豆木地板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钉子和胶。安装后3个月,地板出现缝隙以及板条卷边翘曲现象,随着时间推移,地板缝隙越来越大,板条卷边翘曲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自己为此多次同毛先生及木业有限公司协商,均未达成协议。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将该一级超耐磨木地板送交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于是,认为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明知产品不具备超耐磨性能而欺骗消费者,在包装箱上注明“超耐磨”字样及“无尘启口”字样,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返还3万余元购货款,赔偿同样金额的经济损失,支付9300余元其他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毛先生辩称,自己承诺销售的木地板是合格品,没说是一级品,吴女士的木地板出现问题与房间的干燥程度有关,是由吴女士自己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吴女士送检的样品是否为自己生产的地板表示置疑;公司生产的地板以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划分等级,根本不存在一、二级品;公司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嫌疑;地板出现缝隙、卷边、翘曲等现象与客户使用和保养有直接关系,故不同意吴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吴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国家标准对实木地板漆板表面耐磨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分为优等、一等、合格三个等级。吴女士购买的香脂木豆实木地板为“超耐磨”,而国家标准中无“超耐磨”这一等级。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超耐磨”虽不规范,但其产品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品。现毛先生否认其曾承诺售给吴女士的地板是一等品,吴女士送检样品为一等品做出的检验结论无法推定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中有欺诈行为,故吴女士认为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构成消费欺诈而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吴女士家地板现状无法说明与产品质量有关,一审法院根据吴女士家地板铺装后的状况及实际损失情况所作判决适当,已充分保护了吴女士权益。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舒心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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