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牡壮骨颗粒”是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研制、生产的国家中药一类保护产品,是全国产销量最大的小儿用药产品。今年以来却出现大量打着“龙牡壮骨”旗号的保健食品在全国各地药材市场出售。
健民集团龙牡壮骨颗粒的问世,填补了我国以中药为主治疗佝偻病的空白,产品自投产以来累计销售超过27亿袋,是全国销量最大的小儿用药产品,该产品深得广大消费者认可
,被首批列为国家中药一类保护品种并收载于2000年版《中国药典》。
目前市场上发现的“龙牡壮骨”系列产品主要有:江西省樟树药都众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牡壮骨颗粒”、江西利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牡壮骨口服液”、江西樟树市天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牡高钙口服液”、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牡蛎壮骨颗粒”、高州市天翔保健食品厂生产的“龙蛎壮骨颗粒”。
令人奇怪的是,上述厂家、产品虽分布全国各地,但它们却具有很多共同特征:均为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不高,生产地点不详,产品外包装与健民集团龙牡壮骨颗粒的相似,产品的主要原料均为龙骨、牡蛎,产品上载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文号,产品主要在药材公司或药材市场上销售等等。
例如媒体在广东高州调查高州市天翔保健食品厂时,当地市场上竟然没有该厂生产的产品出售,在当地工商、卫生部门了解得知,天翔保健食品厂是一个投资额仅8万元的个体工商户,该厂生产的龙蛎壮骨颗粒并未到卫生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批准文号是由当地卫生部门针对普通食品颁发的。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能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而上述“龙牡壮骨产品”大部分其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是针对儿童的补钙用品,故上述食品均应受《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调整。该《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但上述产品的文号经过了卫生部审查确认未取得相应的批准。
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特别是针对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而一个投资额仅数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在未得到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生产的儿童食品怎么能让广大消费者食用?健民集团于1990年将“龙牡”申请为注册商标。1990年“龙牡壮骨颗粒”的外观设计获得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市场上几乎所有的“龙牡壮骨”系列产品无一例外地使用了与健民集团专利权类似的包装,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健民集团“龙牡”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龙牡”或“龙蛎”或“牡蛎”字样。
这些不良竞争者傍名牌的心理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上文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作者:吴 明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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