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刘二(化名)想在北京买一套房,但因自己在外地工作,深感不便,想起自己的兄长刘大(化名)在北京工作,而且哥俩从小关系不错,就委托刘大代买一套房子,刘大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很快,刘大就为刘二代买了一套位于房山区良乡的商品房,并办理了按揭购房手续,房产证办理后抵押在银行。不久,刘二就回北京发展,住进了刘大代为购置的房屋。刘二在该房居住了几年后又购得房屋一套,该房就由其岳父母暂住。谁知2004年5月的某一天,刘二的岳父母收到法院起诉书一份,有位叫李钢(化名)的男子声称房屋所有权已
经由刘大转让给自己,要求在此居住的刘二的岳父母腾房。
明明是自己的房屋,刘大怎么有权将其出卖?刘二觉得不可思议,只觉自己付钱买房,十分有理。待到庭审当日,看到原告李钢出示的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办公室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契税完税证等有力证据,刘二方知,当初兄长买房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刘大之名,而且李钢已经与刘大办理完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在法律上讲,房屋所有权已经是李钢的了。此时,刘大因为债务缠身已失音信,刘二又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者的确切证据,尽管有理,却敌不过法律采信的证据,价值15万元的房屋落入他人之手。最终,房山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李钢的诉讼请求。
有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运用到该案例中,就可以理解为人们在社会交易中,一定要注重法律证据。这也是本案件中败诉方刘二应当吸取的一个惨痛教训,更是本案件给予人们的一点启示。
作者:王 莉 赵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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