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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霸王条款现大商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7:34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实习记者 舒志娟) 商场和销售商认定不能退换“特殊商品”原来是自定的霸王条款。昨天,针对“镇金店”首饰标称“特殊商品”事件,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强调,黄金首饰不是“特殊商品”,商品如无损坏应该予以退换。

  惠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西单某商场的“镇金店”首饰专柜购买了一款价值千元的黄金吊坠后,发现吊坠款式并不适合她的着装风格,便在商场规定的7日内前去更换其他款式
。但“镇金店”专柜店长称:“《消法》有规定,黄金首饰不能退换。”惠女士还提出,她到商场购物是因为信任商场的“三包”服务,而这家商场却以“知名首饰品牌有自己的规定”为理由,不承担售后责任。

  记者昨天在设在西单某商场一层的“镇金店”专柜看到,展示柜的其中一个柜台内有白纸条上写着“特殊商品不退换”字样,当记者询问是否只有这一柜台的商品是“特殊商品”时,营业员说,他们这里所有柜台的商品都是“特殊商品”,“不得退换已经出售的商品”是他们公司自己的规定,并强调说,知名首饰品牌都有这样的规定。

  随后,记者以顾客的身份咨询了这家商场的客服部,其工作人员解释说:“黄金首饰属于特殊商品,《消法》中规定不能退换。”

  而记者采访发现,京城许多大品牌的首饰在保存完好的情况下都是可以更换的。瑞恩钻饰的营业员告诉记者,这里出售的首饰,只要有合同、无磨损,他们就负责更换。菜百和国华商场两个首饰专业市场也都可以更换款式并提供“以旧换新”等多种服务。

  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指出,黄金首饰类商品,在不影响二次出售的基础上可以更换。

  店堂告示等单方声明属于合同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海闻提出,消费者对“霸王条款”应及时回击,不给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商场有责任监督入驻企业的行为;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法制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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