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诸达鹤
晨报讯市消保委昨天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向“消费储值”投资。如发现有运营商、加盟商利用“消费储值”活动行欺骗之实,或借机推销劣质和滞销商品,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消保委投诉。
市消保委指出,从表面上看,“消费储值”的运营模式很简单,即消费者在加盟商处购买运营公司的“消费储值”,根据加盟商确定的计点率获得相应的积分点数,达到一定积分点数时可获得奖励,而且加盟商还承诺,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可以去而复返,可能返还一部分,也可能全部返还,甚至还可能超额返还。
由于存在“依靠消费来赚钱”这样的承诺,“消费储值”极容易诱发消费者的“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
另一方面,“消费储值”运营公司承诺的“消费返利”实际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奖励。我国《合同法》对“赠予”行为的规定是:“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由此可见,“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公司可以不再履行赠予或奖励义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为“消费储值”进行的消费就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同时还可能会出现一些加盟商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的现象,甚至发展为变相传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