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欺诈如何认定 消保法存在8项不足须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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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10:46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姚芃)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国际消联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以人为本,消费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法学家江平在发言中呼吁尽快完善消费者权利法律保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需进一步明确。消法界定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购买使用商品较易界定,而接受服务则范围难以界定。国际有关服务贸易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明确。 广告欺诈的性质及适用消法如何认定。广告欺诈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销售房屋的广告属于要约。但其他众多领域广告是否构成要约,能否就其虚假广告内容要求双倍赔偿,需立法完善。 垄断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不够具体。中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这一条恰恰是规定垄断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不是规定垄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交易习惯、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往往不会像两个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那么周密,往往连书面合同都不一定有。在这种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补救?与交易习惯密切联系的是行业规范(即行规),中国现在正在制订商会和行业协会法,而行业协会又会制订一些规范,这些行规可能与消费者利益冲突。如何解决好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营者合法利益如何得到应有保护。不良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制止。最典型的是超市货物被偷现象。经营者规定的“偷一罚十”在学者和业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应当给予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利受侵害诉讼中消费者利益难以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困难。消费者往往因为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如能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不同规定,将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很大帮助。 采用更灵活的消费权益诉讼与仲裁方式。现行的法院诉讼制度不适合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最大的缺点是诉讼期限长,诉讼费用高。可以借鉴有些国家的小额争讼法庭的办法解决众多的消费者权益的争讼。现行仲裁制度主要是商事仲裁的规则,也不适用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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