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为非国企方案需经职工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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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21: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建言针对性强 本报讯 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报道:出租方垫付欠薪不合情理;加班工资的表述应与《劳动法》一致;建议增加工资预警机制的有关规定……昨天是《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记者从省人大财经委了解到:群众共发来了100多封信件、传真和邮件。不少意见颇具针对性和参考意义。
加班工资表述应更明确 草案第十九条是引起较多争议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支付劳动者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另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300%的工资报酬。 立法顾问肖如川指出,《劳动法》没有所谓“另付”,打起官司来势必会造成混乱。 针对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少人都认为应增加一款:“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为《劳动法》没有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度劳动者,没有加班费”。 出租方垫付欠薪不合理 反映最强烈的还是关于出租方垫付欠薪、要求合法发包人对承租方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省高院等有关部门也建议删除,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有企业表示,实际运作中,出租方很难对承租方恶意的非法用工行为进行监控。因承租方的违法行为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显失公平。建议修改为“承租方有义务将用工情况报送出租方备案,并承诺保证劳动者工资支付”。 讨薪不应扰乱公共秩序 越来越多“跳楼”讨薪事件出现后,有人提出应增加劳动者按法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请求解决的条款,禁止以被拖欠、克扣工资为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设立24小时热线电话,在接到欠薪等举报电话后,应于1小时内派专人前往处理。 另有企业认为,实际运作中,“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很难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