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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泪的豫花面粉之三:追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9:30 郑州晚报

  谁为“豫花”飞来横祸埋单

  晚报记者 尹海涛 陈辉 杨宗锦 寇金明

  “毒面粉”风波发生后,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诸多疑点,所谓的举报者事后被证明是商业竞争对手;部分政府职能部门越权行使权力,属于卫生系统的湖北黄石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并非粮食品质检验机构,居然匪夷所思地检验起面粉来;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地部分媒体和执法部门均把严肃的国家标准搞错,并以讹传讹认定面粉有毒。事情真相大白后,当地政府部门集体失语,以致经销商不得不自己想办法恢复名誉。同样,毒面粉事件还暴露了地方政府在应对危机时的责任缺失,“豫花”牌面粉生产商作为一个地方民营企业,显然难以应对这种重大突发事故,这时就需要政府配合企业的维权行动,共同维护企业品牌和地方形象。

  一问:为什么一个可疑的举报者能得逞?

  毒面粉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均提到了“一个知情者”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而这个举报者后来被证实是易永贵的商业竞争对手王珍洪,从10月1日起,王珍洪以实名不断向当地“3·15”办公室和工商所举报易永贵在销售“有毒面粉”。同时,王珍洪还打电话到易的客户那里,称“豫花”面粉“有毒”,并亲自掏钱买了两袋面粉送去检测。

  据一位从事多年工商投诉工作的专业人士讲,消费者向工商、卫生部门举报问题产品很正常,但像王珍洪这样把举报电话打到别人的客户那里,实属少见,而且他还亲自掏钱买产品送去鉴定,就显得有些可疑了。工商部门在核实这样的投诉时,显然应该多个心眼,防止被别人利用。况且这个投诉人有什么样的目的?他为什么要自己花钱对面粉进行检测?他买了以后有没有调包?有没有故意掺假?这些问题都没有搞清楚之前,对产品的检查更应该慎重。

  二问:不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为何能检测?

  据了解,10月4日,当地卫生监督所在易永贵店里抽取了1包“豫花”特精粉。10月8日,卫生监督所送检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出来。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显示,豫花牌特精粉过氧化苯甲酰(增白剂)的含量为0.089g/kg,超出国家规定0.06g/kg的标准。并在该结果上加盖了单位的业务专用章。

  对此结果,中国质量检测协会会长李保国表示:对产品的监督检验和抽查,国家是有规定的。进行检验和抽查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资格,而且这个资格必须经过国家认可,检测范围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粮油检测中心主要检测粮、油、挂面、粉丝等,除此之外的不能检,而不是什么都能检。李保国认为,从检验单位的资格上看,黄石市疾病防预控制中心显然不是法定的粮食品质检验机构。就算它有这种资格,别人委托检测之后的结果不能随便公布。它应向它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的执法部门举报,要求执法部门按照执法程序处理问题,不能公布。

  那么一个连检测资格都没有的检测机构,为什么能行使这项职能、职权?而且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出示的检验报告所盖的公章为什么是该单位的业务专用章,而不是检验专用章?当地工商执法部门为什么又如此非专业地依据这个结果向社会公布消息?

  三问:检测为什么不向厂家核实?

  毒面粉被误检测出面粉增白剂超标后,一场大规模的“豫花”面粉围剿行动很快在湖北各地全面展开。该品牌面粉在黄石、武汉、赤壁等地市的销售门店被查封,已售出的面粉被勒令追回。特别是在黄石,市民不但拒绝“豫花”面粉,而且对所有产自河南的面粉都避之不及。

  李保国说,抽查完了之后,对被抽查的单位要有核对期,为什么要有核对期?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被抽查的产品可能被假冒;第二个原因是即使是这个厂的,不经过确认不能发布。根据程序来看,发生在湖北的这个事件他认为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个产品是谁购买的?有什么样的目的?他买了之后有没有调包?有没有掺假?

  对引发如此的后果,专业人士质疑,该检测中心既然没有检测资格,为什么又一错再错地擅自公布检测结果?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和被抽查单位核对检测结果?为什么不及时通报供货厂家?按照国家规定,受检产品的单位有15天的复议期,厂家15日之内法定复测权利为什么被剥夺?

  四问:判定“豫花”有“毒”的依据是什么?

  据了解,我国【GB15193.3-1994】标准所允许的过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6克/千克,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在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过氧化苯甲酰允许在面粉中的最大使用量是我们国家的二倍多。

  即便根据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无效检测结果,“豫花”面粉也只有0.089克/千克的含量,执法部门和当地媒体就能把该面粉称之为耸人听闻的“毒面粉”吗?当地执法部门为何不经详细调查就简单地依据该结论在全省范围内查封产品?而且未向法定权威部门、国家粮食检测机构汇报,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李保国认为,执法部门不应该如此冒失,在没有和工厂核对的情况下就直接发布了这一结果,而且在报纸上大登特登,给企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五问:当地政府部门面对真相为何集体失语?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武汉市江岸大智工商所于10月10日委托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就“豫花”特精粉进行检测,12日,检测结果显示:“豫花”特精粉增白剂含量为0.06克/公斤,并未超过国家标准。

  既然12日权威的检测结果已经出来,为何当地媒体仍继续炒作此事?直到现在,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为何还没有向社会澄清此事?对误报检测结果和错误的执法行为,为何至今没有人出来承认错误?当地政府对此事的善后处理为何迟迟不见动静?

  六问:谁来监督失实媒体?

  上蔡面粉被妖魔化的过程中,一些传媒无疑充当了推波助澜的角色,在事件真相越来越明晰的时候,其中一个暴露出来的疑问是,谁来监督和约束媒体?

  10月10日,湖北省黄石市某报以《拉网式围剿有毒特精粉》的醒目标题,刊载了“豫花”牌面粉惨遭“围剿”的报道。同日,湖北一份很有影响的报纸在第十三版以《大批“毒面粉”流入黄石》为题,报道“豫花”牌“毒面粉”流入市场、工商部门全面清查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报道中把国家标准0.06克/公斤报道成0.006克/公斤,进而在与0.089克/公斤的比较中,认定“豫花”特精粉增白剂含量超标14倍,导致了这场“豫花”冤案的发生。此后,又有多家媒体分别在重要版面刊登“毒面粉”的相关连续报道。同时,互联网也竞相转载。一时间,在黄石市、湖北省乃至在更大的范围内,人们谈“豫花”而色变,正是这些报道引起了这场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毒面粉”事件。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这场“冤案”中,媒体充当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带来的影响很难消除,而且在事实澄清以后,媒体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无法平息公众心中对面粉的消费恐慌。一资深传媒人士分析说,因为媒体的错误,一个地区一片产业所受到的伤害更是雪上加霜,纵然地方政府对媒体动用行政手段,扭转了不利的局面,但是重塑形象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靠政府行政监督媒体和媒体的自身监督是缺乏保障的,建立完善的新闻法律法规十分必要,要靠立法来强化媒体的责任和义务。

  七问:谁为这次损失埋单?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河南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对企业经营者来说,这样的“飞来横祸”实在是难以防范,那么由此带来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昨日,《郑州晚报》对“大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剑平进行了专访。他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新闻侵权事件,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一方面,首先给大程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市场正常运营造成了致命的破坏,一直供不应求的产品被迫停产,销售停滞,经销商纷纷解除合同、退货,其次此事件给“豫花”这一品牌造成了毁灭性打击,“豫花”是河南大程面粉公司精心培育多年的品牌,是河南省名牌产品,这次事件带来的最严重后果可能是“豫花”品牌的丧失,目前公司直接的经济损失至少在几千万元,而且数额还在扩大,最后的数字还需要等待统计结果。

  另一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而言,这次事件不但造成了公众在面粉消费上的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直接损害了政府在管理企业和规范市场职能方面的形象,损害了整个面粉业的形象,甚至对我国面粉业的对外贸易会产生负面影响。可以说损害是多方面的,深远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叶剑平认为,本案已经构成了新闻侵权。叶剑平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做准备工作,有可能组建一个律师团,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的新闻单位及其他提供新闻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责任。叶说具体如何起诉,目前还不便透露。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作出失实报道的湖北部分媒体和非法行政的湖北当地工商执法部门以及提供不确切信息的检验部门可能是被告人,其他传播不实消息的外地媒体是否纳入被告范围,还有待分析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至于追究这些单位哪些法律责任,叶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目前考虑的内容是,首先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二是这些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更正;三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四是公开赔礼道歉;五是赔偿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六是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全国用户委员会、中国质量协会工程师邹振告诉《郑州晚报》记者,他认为如果是工商部门的过错,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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