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2004年8月25日三版刊登了“这批铸钢件是合法产品吗”一文,笔者结合此文想谈一点个人意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笔者同意本案中第一种意见,即这批铸钢件是“地条钢”,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
原料轧制的钢材”。构成“地条钢”须具备3个要素:(1)以废钢铁为原料(2)经过感应炉等熔化(3)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本案中铸钢厂以废旧钢铁为原料,使用感应炉熔炼水泥磨机衬板、矿车轮子等铸钢件,完全具备“地条钢”属性的三大要素。
炼钢要经过装料、熔化、氧化还原、出钢等几个步骤。其中,氧化还原就是炼的过程,它关系到钢的质量。炼钢所用的原料中,硫、磷、碳等非金属化学元素对钢质影响很大,对不同的钢材,国家对元素有比较严格的标准。炼钢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氧化过程,完成脱磷、脱硫、脱碳等,以保证钢材的质量。而感应炉恰恰没有氧化还原这个炼钢中最为关键的步骤,对钢的化学成分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本案中铸钢厂生产的水泥磨机衬板、矿车轮子,从表面上来看有别于“地条钢”的外形,而且也不是建筑用钢材,但从“地条钢”的定义及生产过程来看,本案中的“水泥磨机衬板、矿车轮子”其实是“地条钢”的改头换面,也可以理解为是“地条钢”的一种用途,究其本质还是属于“地条钢”。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不考虑其具体用途的,只要列入明令淘汰产品范围,一律不得生产、销售。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宫金海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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