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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三名生产毒虾仁的案犯被判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22:57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0月22日电(叶周俊、陈周艺 、方益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10月22日判决了三起生产有毒食品罪案件。潘志明、包爱华、潘云绕三被告人因生产“毒虾仁”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缓刑1到2年,并分别处罚金4000元、10000元、30000元。

  温岭市石塘镇、松门镇是浙东南沿海小镇,两镇历来有生产加工虾米、虾仁、鱼鲞
等渔产品干货的历史。当地渔民收购海鲜,经蒸煮晾干或直接晾干,然后出售,生产工艺简单、技术落后。为了改善渔产品的美观度,增强消费者的购买欲,当地一些加工户在加工虾仁时将“碱性玫瑰精”等有毒非食品原料添加其中。

  今年4月份,温岭市石塘等地生产加工有毒虾仁、鱼鲞的情况被新闻媒体曝光。4月6日,三被告人在使用“碱性玫瑰精”加工、生产虾米时被当地卫生部门查获,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调查,在生产过程中,三被告人掺入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碱性玫瑰精”(俗称“洋红”),以吸引客户。现场分别查扣包爱华经“碱性玫瑰精”着色的半成品熟虾350公斤,已调制好准备用于着色的“洋红水"2500毫升;查扣潘志明经"碱性玫瑰精"着色的成品虾米50公斤,已调制好准备用于着色的“洋红水”7.5公斤;查扣潘云绕经“碱性玫瑰精”着色的成品虾米650公斤,粉状“碱性玫瑰精”200余克。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碱性玫瑰精”系中等毒性物质,是工业合成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而三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在加工生产虾米过程中掺入有毒性的非食品原料“碱性玫瑰精”,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结合犯罪的其他事实 ,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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