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关口严把问题肉 郑州实施猪肉市场准入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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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09:29 河南报业网 | |||||||||
河南报业网讯:(记者 刘俊礼)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猪肉市场准入方案出台。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猪肉市场准入制。 猪肉进市场有明规 方案所指的猪肉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
实行猪肉市场准入后,进入郑州市区销售的猪肉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外地进入郑州市区销售的猪肉,应当是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 外地猪肉生产加工企业进入郑州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猪肉的,应当接受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外地猪肉生产加工企业进入本市销售猪肉的,除做好检疫、肉品品质常规检验外,还应当自行对屠宰的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在猪胴体上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猪肉运输,应当随肉携带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运输中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方案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激素类兽药和其他禁用的兽药,加强“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的专项治理。饲养场(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净化环境,搞好疫病防治,规范用药用料,做好生产和销售记录。实行猪肉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生猪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 检疫部门现场监督 市动物检疫机构要派人驻场(厂)对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生猪入场(厂)前,检疫人员要认真检查免疫耳标、产地或运输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进入待宰间。在待宰间,定点屠宰场(厂)除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当按每批次3%的比例抽取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一批不足 30头的,至少抽一头生猪尿样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缓宰。对于检验不合格缓宰的生猪,应当进行复检和来源调查;复检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要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达到100%。 定点屠宰场(厂)对常规检验项目检验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检中检出不合格的生猪和猪肉以及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和肉品检验人员现场监督。 进货销售建立台账 实行市场准入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猪肉质量负总责。销售的猪肉,应当随肉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猪肉上必须盖有“验讫印章”和“肉品检验合格”印章。猪肉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账,详细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账要和检疫证及猪肉实物相符。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猪肉品牌和来源,并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猪肉,并索要检疫合格证或购肉凭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登记制度,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肉、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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