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牡丹灵通卡密码遗失,戴某到银行办理挂失,对方收取了10元挂失手续费。戴某认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单方决定收取客户手续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
2003年2月25日,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的德外大街储蓄所开立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同年3月2日又在该所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04年4月1日,戴某以牡丹灵通卡密码遗失为由
,到该所办理挂失业务。该所向其收取了挂失手续费10元,在核对完戴某的身份证后,留存了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同时向戴某收取了复印费0.8元。后戴某对银行向其收取挂失手续费,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收取复印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与银行进行交涉未果。
戴某认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在办理客户挂失业务时收取客户手续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银行单方决定收取客户手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同时,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有审查的权利,而没有权利留取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戴某曾多次到储蓄所交涉,都遭拒绝。后戴某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向其收取的10元手续费,返还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印费0.80元,并赔偿交通费26元。
但是银行方面认为,收取挂失手续费具备合法性,且在执行收费标准前进行了公示,符合法律程序。戴某由于自身过失,不慎遗失密码,支付10元手续费是其自愿选择行为,该行没有强行客户选择该项收费服务的行为。该行为戴某办理挂失业务,付出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收取适当的成本费用,是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商业银行企业属性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为戴某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时,收取10元手续费,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文件的规定;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核对原告的身份证并复印留存,是为了向有关部门核实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妥善保管和维护原告财产安全,该行为并无不妥;因戴某自身不慎导致密码挂失业务的发生,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在办理过程中付出成本,收取复印费符合市场和公平原则。现戴某要求银行返还10元手续费,返还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费8角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逸 馨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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