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缴费,宋某办理了缴费通业务,按月交纳市话费。没想到,此举竟给自己带来了一系列麻烦。宋某说,他在北京居住期间,曾借用朋友的住房及家庭电话。为了方便缴费,他办理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缴费通业务,按月从其账户上扣缴市话费。2003年6月28日,房主将房屋出卖,同时办理了终止使用该部电话的市话手续,宋某从此房屋中搬走。
宋某认为,朋友已终止使用该部电话,自己办理的市话缴费通业务应自动终止,而且
自2003年6月28日至10月17日3个多月之内,他在工商银行的存款未为该电话付费。2004年4月3日,宋某突然发现自己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的存折上的2000余元存款不翼而飞,后从工商银行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机上打印出的市话费发票才得知,自2003年10月17日开始的6个月内,宋某的存款为使用该号码的用户缴付了市话费。
2004年4月14日,宋某找到开户行北京翠微路北所的工作人员,并通过工商银行北京分行95588咨询投诉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的,工商银行是按照网通公司的市话号码收费指令扣缴市话费,不识别市话用户是否变更。宋某的钱被划到网通公司账户上,应与网通公司联系自行解决。后宋某多次找网通公司要求退还其存款2000余元,但至今已达10余月没有退还。无奈之下的宋某遂将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网通公司返还存款本金20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在北京的知名报刊上公开道歉和承担诉讼费。
但是,审理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在京居住期间,借用他人电话作为自己的通讯工具,与网通公司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宋某为缴费方便,在银行办理了缴费通业务,约定在每月规定期间委托银行进行转账缴费。宋某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因此而设立。在缴费通业务客户须知第5项中明确规定:“委托人终止使用已注册委托缴费的用户号码时,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撤销转账缴费委托,否则以后发生的转账缴费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若用户号码连续3个月没有转账缴费记录或缴费不成功,银行将该用户号码自动删除、撤销委托”。宋某从借住房屋搬出终止使用该部电话后,没有及时到工商银行办理撤销转账缴费委托,以致发生银行继续从其账户划转话费的后果。但它与网通公司服务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也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宋某以网通公司为被告,追讨多收取话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起诉。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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