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3年的石板开采承包合同刚签订不久?熏承包方就要求解除,理由是此矿无法开采。可承包方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也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山区是有名的石材之乡,随着建筑业的日益发达,石板需求量的增大,开采石板成了许多人致富的捷径。2003年1月1日,刘明(化名)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了440平方米采面的
开采权。同年9月,经人介绍,刘明又将自己所承包采面中的300平方米发包给张强(化名)开采。双方约定,承包期为3年,每平方米单价145元,承包费总额为4万元,合同生效后付承包费25000元,余款15000元半年之内交付,3年内由于不能继续开采,按时间刘明须按承包单价退还承包费给张强。不曾想仅仅过了3个月,张强便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明所签的承包合同,要求退还承包费。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张强称自己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并没有在刘明交付的石板矿上开采出石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因此要求与刘明解除合同。可刘明却向法官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张强其实已经开采出石板,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开采出石板,且原告也承认其承包的矿上存放有石板。原告辩称石板系其所雇人员从他处弄来的,但其证人系原告雇佣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对此证言法院不予认定。现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又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陈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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