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用,甚至规定了律师费的数额。有消费者形象地说:“这就是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串通一气,共同设套,想方设法强迫消费者花钱为银行买单。”
如《某某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31条就规定:“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借款人)必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银行)认定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专家指出,首先,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有权自己挑选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其次,消费者享有知悉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按揭须知》中只提到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律师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却无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只有付费的义务,而无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其三,律师的服务对象应是委托人、付费人。现在,律师收取的却是贷款人的钱,主要替银行工作,即审查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如贷款人收入状况、房产手续完备状况等。而作为主要受益人的银行不但不用出钱,还要规定律师费的高低,限制委托人、付费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自由。这在法律关系上十分混乱。无论借款人还是银行,谁享受律师服务谁就应承担付费义务。律师费的高低应由委托人根据所接受服务的项目,与律师自行协商确定。银行无权为借款人在支付律师费方面设定义务。
不仅如此。消费者抵押贷款购房时必须全额保险,银行才肯放款。消费者肖先生反映,他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房款总额18万元,自己一次性出资11万元,贷款期10年。但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18万元)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对于此类问题,上海、福建、长春等多位消费者都向消协投诉。
专家指出,银行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屋办理保险的目的在于,房屋一旦灭失,银行可以从保险金中受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但是,目前借款人的贷款数额并非房屋的全部造价,银行对房屋所具有的保险价值仅限于贷款本息部分的价值。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即规定一个最低的投保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
其次,由于借款人贷款的额度各不相同,银行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防范风险、体现公平。专家认为,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对抵押房屋办理全额财产保险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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