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Google里键入“最终解释权”这个词组,可以搜索到33900项相关信息。令人惊讶的倒不是这一词语的泛滥,以致于几乎所有商家使用起来这个词都能够得其心应其手,而是在这几万条信息中,竟然只有少得可怜的文字是对商家使用这一词语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的。
“最终解释权”这一听上去颇有点法律术语味道的词语,据笔者的孤陋寡闻,它最早
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自打某个“聪明”的广告策划人讨巧地为商家搞出“最终解释权”这一创意以来,尤其是当这一创意为本来就已经处于强势语境中的商家带来即时便利和可观的利润之后,此语便一传十,十传百,很快风靡全国。只要你稍不留神,就会遭遇它的埋伏。有例为证:“店庆酬宾,五折优惠”———你要碗鲍鱼试试,结账时饭店会拿出生猛的“最终解释权”对你说,对不起,海鲜、酒水不在优惠之列;“今日妇女节,美容三八折”———你觉得今天总算能使劲儿往脸上抹价廉物美的化妆品了,可是,你搞清楚“三八”是什么意思了吗?人家的意思是说,服务费三折,化妆品八折,要不然就是服务费三八折,化妆品没折,这是“最终解释权”,你没辙;“靓楼升级版,买房送家具!”———你屁颠屁颠准备好了钱,还小心地问人家真送家具吗,人家说那还有假,等你交完了钱,再问送什么样的家具时,人家说你买什么样的家具,我们就帮你“运送”什么家具,我们不怕你的家具多……
其实,你只要注意一下商家在使用“最终解释权”这一词语时的书面表达,就可以发现此“权”的猫腻性质。在一些商家的文字广告中,出现“最终解释权”这个词的一行字往往字号极小,并且总是伴随着一个小括弧藏在角落里或者被放到文页的背面,总之是越不引人注目越好。这种偷偷摸摸的习性,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少数商家的胆怯,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商家是在耍滑头。
既然标明了是一种“权”,就要有其合法性,那么商家的合法性何在呢?《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六条第一款,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都对商家单方面使用“最终解释权”进行了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然而,很多商家还没有形成这方面的共识,他们的经验里多的只是投机取巧,在还不完善的商业环境中习得了太多的霸气和无赖气。如果说许多行业臭名昭著的“霸王条款”是明目张胆的摆好了架势欺负人,那么,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伎俩则等而下之,只相当于脚底下给人使绊子。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类似“霸王条款”这样的余孽,总会行将就木,而“最终解释权”寿终正寝的日子也为时不远了。但是,光等着是不行的,这取决于多方的努力。消费者要变得强势起来,“硬”起来,敢打敢拼;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站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业运行正常秩序的高度,行动起来,“作为”起来,真抓真管。当然,商家也应该主动一些,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赶快放弃小聪明,懂得大智慧,好好经营,天天向上。
作者:胡立彪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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