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有了新标准 核心内容不标明将被禁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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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12: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记者 杜海涛 10月份以来,细心的消费者可能发现,“鲁花”、“福临门”等知名品牌的花生油、大豆油有了“新面孔”:不但产品名称直接称为“花生油”或“大豆油”,其外包装上还标明了生产工艺为“压榨”或“浸出”,原料是否属“转基因”等几项内容。这是我国开始执行新的食用植物油强制性国家标准带来的新变化。
这项新的食用植物油强制性国家标准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和以往相比,新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三项核心内容:一是生产工艺是“压榨”还是“浸出”。“压榨法”靠物理压力将油脂直接从油料中分离出来,全过程不涉及任何化学添加剂。“浸出法”采用溶剂油将油脂原料经过充分浸泡后,进行高温提取,出油率高、生产成本低,但有一定的溶剂残留(在食用安全范围之内)。二是按品质将所有食用油分为四个等级,从一级到四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禁止只标注“烹调油”、“色拉油”作为等级。三是原料中的大豆如为转基因产品必须明确说明。上述三项内容如不在产品外包装上标出,将被禁售。 此外,该项新标准明确规定产品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禁止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新标准还增加了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两项检验指标,对原来的酸值、烟点、水分及挥发物等指标都进行了从严限定。 新标准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知情权,有助于结束市场上食用油名称、等级混乱的局面。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心中有数,不要一味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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