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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买卖房才能退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9: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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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黄金周也是楼市交易的集中时期,节后12366—2地税咨询台时常接到市民咨询电话:“买卖的是商铺,可否退税?”“在东莞买房、在广州卖房,可否退税?”“是否所有缴纳的税款都可退?”对此,地税部门特别提醒:“退税”退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且,三个条件齐备才能办退税。

  据介绍,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1999年出台了个人购房办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并且在一年内进行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可以退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1.3%代征的个人所得税。

  据地税部门介绍,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能办理退税手续。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办理退税时个人首先到登记分局驻点办理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登记,然后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按照指引办理退税。 (许静 庄淑莹 何智凤)

  相关链接:可退多少税?

  在具体办理退税手续中,个人换购住房情况的不同,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

  个人(包括夫妻两人,下同)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例如:黄先生今年1月份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了自己在越秀区的一套住房,销售时已全额按1.3%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元(50万元×1.3%=0.65万元),8月份在荔湾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是80万元,则黄先生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6500元。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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