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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购房者可享受的各项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热水服务、地毯式草坪绿化、商场、超市、花店、洗衣房等一应俱全,于是于先生等4位业主分别购买了该小区的住房。然而,于先生等人入住后却发现,并没有车位和24小时热水,而且绿地面积不足。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判令长城房地产总公司赔偿于先生等4位业主每人28800元,共计115200元。
于先生等4位业主先后于1999年6月与长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长城公司建设销售的富宏馨居西座的房屋。在长城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保证服务一项中写有:24小时热水、停车位充足、封闭式物业管理。在售楼处发放的宣传册中配套设施一项里也写有:提供24小时热水服务、50个以上停车位、地毯式草坪绿化、商场、超市、花店、洗衣房一应俱全。在于先生等人入住前,长城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意向书,亦保证小区有固定车位。
1999年7月,于先生等人入住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曾向小区供应过热水,后由于小区入住率低,导致成本偏高,加上存在欠费问题,小区自2000年停暖,并应住户的要求停止供应热水。而广告中承诺的停车场所在该小区规划时已经规划为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根本不具备停车的基本条件,业主至今也没有车位可用。且小区内绿化面积仅有200多平方米,与宣传的地毯式绿地相差甚远。
2001年6月,于先生等人曾投诉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然调解未果。2003年7月,于先生等4位业主将长城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于先生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于先生等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等人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长城公司在销售商品房前,发售的广告中约定的“24小时热水服务、50个以上停车位、地毯式草坪绿化”,应视为要约。在长城公司与于先生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约定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长城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绿地、车位、供应24小时热水。在长城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长城公司违约。长城公司对富宏馨居小区建设过程中,未规划小区的停车场,其在交房时交付给物业公司的停车场占用的规划道路,与居住小区停车场规定的取得方式不符,故应视为长城公司未按照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约定的车位,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长城公司施工对附属设施的设计进行了变更,未按照合同约定告知于先生等人,属于履行合同的瑕疵,为长城公司违约,由长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以于先生等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于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一中院予以改判。据此,一中院做出赔偿4位业主每人28800元的终审判决。
作者:范红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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