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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购买了康柏牌笔记本电脑,由于总出现黑屏的故障,将销售商及维修商诉上法庭,要求更换电脑。然而,由于该公司仅仅维修过一次电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维修两次仍有故障可要求更换或退货的规定。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9月,北京一网络公司从安信达公司购买的康柏牌笔记本电脑出现屏暗的故障,
安信达公司将该笔记本电脑送至惠普公司授权的维修站进行维修。在法院审理中,网络公司称该机一共维修了5次,但其中只有一次在送修时更换了备件,其余4次均未检测出故障,也未进行修理、更换。
网络公司以笔记本电脑频出同一故障为由,要求安信达公司更换。安信达公司答应等下一次再出现故障才予以考虑。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其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共5台,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该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与安信达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公司称电脑有黑屏、屏暗现象,并先后5次经安信达公司送到惠普公司授权的维修站维修,维修的含义不应是只要送去维修站,就应算做维修,而应该是先检测机器,发现有故障,再进行修理或更换备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网络公司仅维修过一次,故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作者:范红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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