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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对一起因“九阳牌”开水煲发生故障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判令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给付死者家属杨某等5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27万余元。
2003年10月,原告杨某从苏宁公司购买了一只“九阳牌”开水煲,交给独处一室的父亲使用。2004年2月,杨父的居所发生火灾,杨父不幸身亡。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鉴定,
认定火灾原因是由于房间内小桌上放置的电水壶发生故障所致;由于起火物已被烧毁,具体故障原因无法认定。后杨某等5子女将苏宁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杨某的死亡赔偿金152708.6元,丧葬费12022.5元,鉴定费3750元。
庭审中,苏宁公司以原告不能证明发生火灾的电水壶就是从该公司购买的九阳开水煲,且原告对其正确使用开水煲没有举证证明等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苏宁公司作为产品的经营者,在提供的产品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然提出了两项抗辩主张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告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在法庭释明后,没有在给出的举证期限内,就其所提出的抗辩事由举出相应证据,因此,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据此,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李 思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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