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收入要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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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0:1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 通讯员王锦绘)据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截至9月21日,北京私车保有量已突破100万辆。与此同时,由于一时车辆紧张,单位临时使用员工私车的现象也开始悄悄出现。 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昨天表示,个人获得的私车公用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地税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私车公用费用,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
另据了解,对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也应该比照此规定来纳税。 对企业来说,私车公用的相关费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也允许税前扣除。但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应由车主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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