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规定实施 营业性停车场丢车须承担责任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00: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收费名称突出“停车保管” 在今天上午公布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除马路咪表停车场保留使用费概念外,其余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名称定为“停放保管服务费”,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即: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种停车场不同收费 《办法》根据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商业繁华程度、车位供需状况等因素,将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路步行街、上下九路步行街和天河城地段。划分的原则是分别以两条商业步行街和天河城广场为中心,以车主可以接受的停车服务距离300米至500米为半径,以较大的自然街道为边界。天河城地段考虑到火车东站、石牌地区电脑城、天河城广场等地车辆流量大,这个地段的一类地区范围划得比较大。 二类地区范围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构成的区域。划分依据是城市空间结构、市区路网布局和车位供需状况,以主要城市道路为边界,并涵盖广州人口高度集中、建筑密度大、城市用地紧张、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重点区域。 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具体包括芳村区、黄埔区和荔湾区、白云区、天河区和海珠区的部分地区。 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 原有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次计费方法,以12小时为一个时段,收一次费用。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改为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并规定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收费。将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的好处: 第一,更加公正合理。在3小时内停放,停的时间短,则收费少;停的时间长,则收费多。如:同样在二类地区停1个小时,原规定要收5元,新办法只收2元;如果停放时间长,则收费就多,同样在二类地区停3个小时,原规定要收5元,新办法则收6元。 第二,有利于提高车位的使用率。停车时间越长收费越高,促使车主精打细算,尽量缩短停放时间。对停车场来说,每位车主停放时间短了,车位周转速度加快,车位利用率就会提高,也有利于缓解车位供求矛盾。 第三,设置最高限价,防止过高收费。计时收费有它的合理性,但对停放时间较长的车主,如果12小时内不加限制地都按每小时计费,那么收费就会太高,因此,新办法以3小时为界,设置了最高限价,规定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费。 三种不同价格管理形式 对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对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本报记者 罗颖 通讯员 邱创泓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罗颖、通讯员邱创泓报道:闹得不可开交的停车场收费问题如今可以消停了———今天上午,广州市公布了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强调“保管”二字,明确了经营者责任,实行不同地区、停车场类型、车型、停放时间,不同收费标准的政策,繁华地区收费标准稍有提高,中心城区收费标准基本持平,城市边缘地区收费标准稍有降低———总体收费标准有所降低。 从着手调查研究,到正式公布执行,《办法》出台前后历时整整一年。4月28日,广州市召开《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停车场经营企业、车主和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经8月9日市政府第12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