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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铸钢件应按“地条钢”论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8:41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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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读过《中国质量报》8月25日刊登的《这批铸钢件是合法产品吗》,笔者认为,文中所指的这批铸钢件当然算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制品,理由如下:

  其一,正确理解“地条钢”制品的含义。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于2002年10月14日由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产业函?眼2002?演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就“地条钢”产品的准确含义做出了如下解释:所有以废钢铁的原料、经过感 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都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以上关于“地条钢”解释的出台,正式宣布了各种改头换面生产“地条钢”的行为都属非法,都属专项整治的对象。文中所说的某作坊铸钢厂正是以废旧钢铁为原料,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感应炉熔炼生产水泥磨机衬板、矿车轮子等铸钢件,在熔炼过程中该厂客观上存在着无法有效地对该铸钢件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并且该厂既无检验机构和检验设备,也无检验人员,其生产的铸钢件根本无质量保证。因此,对照国家经贸委的解释,认定这批铸钢件为“地条钢”制品有充分的依据,对该厂行为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其二,文中第二种意见以“打击‘地条钢’的重点在于轧制螺纹钢的钢坯”为由而将该批铸钢件不以“地条钢”定性并提出不予处罚显然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正确的。既然已认定该批铸钢件具备“地条钢”属性,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那就应当依法查处,不能够以不是打击的重点来否定该批铸钢件的性质;另外,即使该批铸钢件不是重点打击对象,也应依法认定为“地条钢”制品并予以查处。

  其三,文中第三种意见“应对生产的铸钢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检验不符合标准,应依据《标准化法》进行处理”也是不妥的。如上所述,既然已认定该批铸钢件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那就完全可以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及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该批铸钢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该厂专门用于生产该批铸钢件的原材料(废旧钢铁)和生产工具(感应炉等)予以没收。应该说,这几项内容已比较全面,实施后基本上达到专项整治目的,因此,对该批铸钢件无须再进行抽样检验。因为,《产品质量法》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已明确规定了专门条款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处罚内容及幅度等比《标准化法》更为全面和严厉,按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的原则,本案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产品质量法》是后法,而《标准化法》是旧法,根据后法优先原则,本案也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吴振祥工作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炳森工作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吴振祥 杨炳森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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