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童雯霞、尹安学,通讯员彭彬报道:本报报道的《非法安装卫星电视传单派进小区》一文见报后,广州读者刘先生来电反映:他曾轻信广告装过此类卫星电视,但只看了一个月就失效了,5000多元的安装费打了水漂。刘先生表示在此之前自己并不了解私装卫星天线属违法行为,那么他属不属消费者呢?有没有可能追回相关损失呢?
家住番禺的刘先生今年6月花5000多元安装了一套卫星接收系统。可不到一个月,卫
星电视就收不到节目了。原来,家用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关键配件——智能解密IC卡失效了。后来他了解到,境外的一些卫视节目是需要付费的,尤其是一些分级的成人节目,为了避免用户不付费收看,这些电视台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更改一次密码,所以只能收看一段时间。刘先生疑惑不已:“当初安装时是出于好奇,并不知道这属于违法行为。而几千元安装费就这样打了水漂。我能否追回相关损失呢?”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新广局网络监察处的赵处长。赵处长告诉记者,在他们查处的私装小卫星的案件中遇到不少持相关疑问的市民。有市民称他们花费巨资购买的接收卡在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失效,此类投诉让执法人员哭笑不得。赵处长分析道:“这说明部分市民不清楚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是国家不允许的。出现问题了,此类消费的利益是没办法保护的。”
律师专家饶女士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市民私自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除了会被责令拆除外,还会被处以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制造和销售这类设备者,根据有关法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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