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环)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听证事项中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机动车负全责”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本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表决该“实施办法”。
就争议最大的“机动车负全责”条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3个方面
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并且,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应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六十九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当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残疾人出行,因此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①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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