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称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并不属于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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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7:3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亦君)“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带饮料就不属霸王条款。”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接受记者采访,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9月27日对“消费者诉电影院禁止外带饮料侵权”一案进行了上述表态。 去年12月21日,李冰在华星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电影票。进场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 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撤销“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店堂告示。 面对侵权指控,华星国际影城认为,李冰属自愿购买电影票,他在购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该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的观看环境。因此,影院认为,李冰负气自愿放弃观看电影,应自行承担损失。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 “霸王条款指的是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并重复使用的合同。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会产生霸王条款。”王前虎说,“本案中,华星国际影城在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就构成了格式合同,但并不带有垄断性质。如果全北京市只有华星国际影城一家电影院,那这种告知就是霸王条款。” 而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哈尔滨消费者韩先生到一家饭店用餐时自带酒水饮料被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事后,韩先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消费者胜诉。 这两个案例有何异同,王前虎解释说:“因为饭店没有行政执法权,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所以消费者理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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