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银行修正消费贷款合同中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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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1:16 中华工商时报 |
消费贷款合同被亮红灯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日宣布,当地三家银行机构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已经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此前这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霸气”十足的条款得到了修正。这是三家银行机构对浙江省工商局今年7月发出的《格式条款修改通知》所做的回应。 通过审查的这8份消费贷款合同分别属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和浙商银行。这些合同有以下特点:以往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现在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进行投保;以前的合同规定消费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现在,消费者可依法将抵押物出租,或将余额再抵押。 与此同时,通过审查的合同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银行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权;删除了以往合同规定的消费者应负的不平等违约责任和处理条款,对银行要求消费者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等条款也予以删除,同时,增加了银行违约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8月18日新成立的浙商银行还作出承诺,消费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将由银行承担50%,而在此前,这些费用都是由消费者全额负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