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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确保企业女职工医疗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7:32 北京晚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正在征集市民意见

  本报讯(记者光炜)今天,市政府法制办正就《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此《草案》,今后,北京市企业的所有女职工都将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依法获得生育保险;如果属于晚育,女职工的产假可以增加30天,同时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费企业按月缴纳

  正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bjfzb.gov.cn)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分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与附则共五章29项条款。《草案》的立法宗旨即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它明确了企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法定责任,并规定了缴费费率、参保基数、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

  《草案》规定,职工的保险费由企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晚育职工产假增加30天

  如果女职工属于晚育,初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可以增加3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妊娠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以及外地户口的女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到所在企业为其提供的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无工资

  按照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保险基金要确保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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