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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回收条例》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 08:22 中国质量报

  编辑同志:

  最近有朋友到家里来,看到我家有一台老式的黑白电视机,就劝我赶快将其处理掉,免得以后麻烦。他说,国家正在就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制定有关办法。请问,该办法所指的废旧家电都包括哪些范围,您能介绍一下这一办法的有关内容吗?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家电及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大国。2003年,我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的产量为1.82亿台,预计社会保有量9亿台、报废量2800万台,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由于没有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不仅浪费大量资源、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近两年来,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开始起草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条例。

  9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10月底。该《条例》提出了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的意见。国家将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等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

  《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按照规定,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可以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还规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即使销售旧家电,也只能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严格登记,包括名称、数量、来源等,贴上旧家电检测标识,证明销售的家电没有达到报废标准。根据《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废旧家电的回收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国家发改委网站(www.ndrc.gov.cn)公布,市民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寄信提出建议和意见,电子邮箱:huanzisi@yahoo.com.cn,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改委环资司,邮政编码:10082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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