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
10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中,最引人注目的要说是《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了。该规范的实施将规范中国的玩具制造业,使中国玩具的安全标准与世界接轨。
新标准对安全标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和说明。如一些玩具因“性能、尺寸和特征等
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识,并说明如果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危险。对一些小零件和含小零件或者弹珠、小球的玩具,在玩具或者包装上应有明文警告或者直接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在新标准中,关于确定年龄分组的准则和依据都有详细的条文规定,而非由生产者随意确定。消费者可以根据不同年龄组儿童的平均能力、兴趣及玩具本身的安全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玩具。
新标准涵盖面非常广泛,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供市场销售而生产的玩具都在标准范围内。今后,商家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玩具如果有问题,消费者也能追究责任。尤其是一些隐藏在食品袋中的小型玩具,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家长们还要特别注意其卫生状况。
新的玩具国家标准还对玩具测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玩具测试的目的是模拟玩具可能受到的、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和损坏,用以发现玩具在这些情况下使用是否会出现潜在危险。测试方法有年龄分组测试、温度和湿度测试。测试的方法因产品类型而异,测试的内容和安全息息相关。不但涉及具体的物品如毛球、小零件、学前玩偶之类,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安全细节如锐利边缘、锐利尖端、绳索厚度等等,在标准中都有图文并茂的说明。禁止只标注“烹调油”、“色拉油”
食用油国家新标准10月1日起施行,凡是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用油产品,10月1日后将被禁止销售,一大批实力不济、装备不好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新标准规定食用油产品要标明生产工艺是“压榨”还是“浸出”,不再以“烹调油”、“色拉油”作为等级,原料是否使用转基因大豆要说明等等。
我国目前使用的食用油标准是1986至1988年期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标准已显过时。将要实施的食用油新标准主要针对花生油和大豆油,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以下三项核心内容:一、标明生产工艺是“压榨”还是“浸出”;二、按品质将所有食用油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四级为最低等级,禁止只标注“烹调油”、“色拉油”作为等级;三、原料中的大豆是转基因的必须说明。上述三项标准如不在产品外包装上标出,将被禁售。新标准原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但因生产厂家认为过渡期太短又推迟到10月1日?熏过渡期延长了5个月。记者对市场上的食用油进行调查后发现,许多按着食用油新标准上市的产品在标注内容方面尚存在漏项问题。在北京的一些超市内,“金龙鱼”、“福临门”等品牌的食用油虽标注了大豆原料为“转基因”,但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外包装上仅标有“大豆色拉油”字样,也未标出“压榨”或“浸出”生产工艺。而部分品牌的花生调和油虽标明了“压榨”或“浸出”工艺,却没有标明质量等级,消费者仅从外包装上根本无法辨别谁优谁劣。
至于标注转基因食品,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入WTO后国际市场的规则,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转基因食品有益还是有害尚无定论,从食品营养安全的角度讲,目前还没有发现转基因食品不利于人体健康的证据,也没有出现因此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缺陷汽车将被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月15日正式发布,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穴以下称主管部门?雪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同时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对国内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一视同仁,国内外汽车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类认证规则修订
因最近机动车辆强制性国家标准做了较大的修订,据此,国家认监委针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中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10日发布了2004年第26号公告,对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鄄CA-02C-024: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2002年第12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进行了修订。原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规则分别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鄄CA-02C-024:2001/A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A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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