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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购物提醒:识破商家促销不三包花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 15:48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10月6日电 (记者 原碧霞) 国庆期间,商家们推出了各种促销活动,而许多人也借此假期,准备大采购一次。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一些商品规定了商家的"三包"义务,但有些商家却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欠缺,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以规避责任。为此,律师指出,节日购物时不应完全相信商家的"声明"、"标语",以免被其误导。山西省华闻律师事务所贾金慧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商家的"花招"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打折商品不"三包"

  如今,"打折"、"特价"已成为商家门前一道独特的风景,消费者在感受物美价廉之后烦恼也总会不期而至,明明商品质量有问题,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不享有"三包"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换要求。律师认为,这个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打折商品与处理品不同,处理品是因为产品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销售时明示缺陷,并以等于或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商品,而以换季打折、拆迁甩卖、庆典特价等形式销售的商品是正品,从营销角度看打折为促销的一种手段,正品无论打折到什么程度都属于"三包"的范围。

  二、赠品不"三包"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促销赠予与无偿赠予不同,因为消费者须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其购货款对经营者来说已经包括赠品的成本甚至利润,赠品应当看做是商家提供的商品,也可以认为消费者购物时与商家签订成立了"买一赠一"的合同。因此,这种赠品必须为合格的产品,否则可视为经营欺诈行为。

  三、声明概不退换的不"三包"

  在一些店堂门前或柜台、货架上,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等字样,一旦消费者因质量问题提出退换要求,商家便以事先声明为由加以回绝。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也是违法的。消费者享有"三包"权利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执行,法律禁止经营者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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